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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经营报郝成记者报道的文章《女企业家讨工程款陷“寻衅滋事”被批捕》刷屏了,并由此诞生一个新词“以刑化债”,即以刑事手段化解债务,抓了债权人就没有负债了。

这个案件,我去年就关注到了,看完相关文章、视频,心情相当沉重,但因与己无关,又因见多不怪,所以没有转发、评论。昨天再看侯志涛被抓前的求救视频,还是忍不住在朋友圈转发了,并作了如下短评:

【明知山有虎,偏向虎山行!求救后不久,果然被逮捕!侯志涛是勇敢,还是愚蠢?寻衅滋事罪本应是用来打流氓,而不是用来耍流氓的。但现实中,确有一些人用寻衅滋事罪耍流氓,动不动就威胁老百姓:我有100种办法“刑事”你。如果别人耍流氓,你该如何应对?你也能耍流氓吗?以流氓手段对付流氓手段算自卫吗?侯志涛曾在公安干过,估计比较自信,误以为:“你先耍流氓,我也耍点流氓,算是自卫,应当无妨。”但他错了,还是栽了。说明什么问题?说明在中国,老百姓是不能耍流氓的!其实,古今中外所有国家,都是不允许老百姓耍流氓的。主要区别在于……。】

“以刑化债”、老赖抓了债主的情况不是现在才有,但这次把讨债的民营企业家及其律师全部抓起来,确实过分了。地方执法司法机关不是傻子,为什么这么做,肯定也有其道理或者苦衷吧。

沂蒙老狼就分析道:“实际上该事件透视出10年前贵州搞大拆大建,大规模上马一些形象工程、政绩工程造成的后遗症,当时的领导为了个人的高升,不顾当地的财力和经济水平,盲目地搞工程建设,最终无力偿还相应的工程款,只能说现任的领导干部真的是很无语、很倒霉、很无奈!”原六盘水市委书记李再勇在狱中访谈中就曾说过:“我欠债从来没想过还,反正一拍屁股走人,后来继任者谁来继任谁承担责任。

但很显然,继任者未必想承担责任,往往秉持“新官不理旧账”的理念,不是推就是躲,尤其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,死活都不给钱。我下海后办企业,也遇到此情况,确实求告无门、无计可施,非常无奈、悲愤。国家虽然出台了很多政策,甚至专门成立了民营经济发展局、开展了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,但效果甚微,我公司常年被拖欠的账款都没要回来。我们不敢起诉欠款的机关单位还钱,就怕他们报复。

胡锡进退休后敢说实话了,他在微头条说:“这件事之所以能够在网上引起较大反响,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情况的确存在,而且存在面蛮大的。各地财政紧张了,一些地方就把企业欠款长期挂在账上,导致了很多基层民营企业的困境。老胡个人就认识这样的民营企业家,他们能否经营下去很大程度取决于政府是否会尽快交付拖欠款项。”因此,他希望其他地方从这起冲突中看到强烈信息,高度重视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问题,尽快安排还款。无论在任何地方,政府都不能长期“赖账不还”。

但是,政府长期“赖账不还”已经是普遍现象了,更可怕的是,趋利性执法也愈演愈烈了。正如一位企业家忧心忡忡地指出:当下,趋利性执法愈演愈烈,政府缺钱了,看看本地有没有什么比较肥的企业,看看外地有什么合适的目标,于是乎,很多企业成为了唐僧肉,成为了钱袋子,企业家以及员工成为了牺牲品……国家三令五申要保护民营企业,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,但在有些基层官员和执法者眼里,在他的地方,老子说了算,老子就是王法。谁不服气?抓!先抓企业家,再抓律师,再抓记者,直到没有声音。

“以刑化债”当然不可取,但架不住现在地方政府债台高筑、压力山大啊。只要经济不好转、债务未压降,官员不想或者不能还债时就想方设法“刑事”债权人的现象就不可杜绝,并且可能有蔓延趋势,因此,建议国家出台紧急文件,明确要求:

政府及其平台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的,在结清债务前不得以任何手段“刑事”债权人,更不能同时“刑事”债权人的律师,以坚决捍卫政府公信和司法权威。债权人及其律师确实以不正当方式讨债,构成犯罪的,应当在结清民营企业债务后,再依法惩治债权人及其律师,以避免“以刑化债”的嫌疑。官员随意“刑事”民营企业家应当追责!

对于“女企业家讨工程款陷‘寻衅滋事’被批捕”案件,除建议由上级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外,还建议最高检将此案列为“检察护企”专项行动第一案,直接派员指导下级检察院办案。

寻衅滋事罪本应是用来打流氓,而不是用来耍流氓的。因此根本的解决方案,还是及时认真检讨寻衅滋事罪的得失,修改寻衅滋事罪,或者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,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,具体详见《别再让寻衅滋事罪继续寻衅滋事了》一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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